在正常上班时被公司行政通知办离职手续,该怎么办?
该拿的拿到手,不带一丝留恋
专业处理意见如下,建议需要的都可以收藏,如果还需要了解细节,可能私信交流。
一、心态层面:平静应对,合法合理处理,保持良好的职场素养,这对于其他同事也是一种好的评价。
二、明确事实层面:行政部通知,说明上级主管或者主管的主管,小公司甚至老板都已经知道这个事情了,不然行政部不会去认真的通知这个事情;可以跟行政或上司了解终止合同的原因,自己心里有数。
三、法律层面:可以要求公司开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对应后续的劳动仲裁,或者要求公司赔偿有书面证明。
四、对策层面:首先跟公司协商解除并要求合理赔偿,双方没必要闹翻脸,如果公司不给,可以通过公司注册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应有的补偿。
五、具体计算赔偿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应突然通知的,需要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就是通常说的“n+1”,n代表工作年限,当然如果公司不协商不赔偿,非得强行解除合同(比如清退),那就是违法解除,赔偿金为2n,1个月的通知金就没有了。自己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吧,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劳动仲裁都会支持。
谈补偿!同时注意搜集证据证明系单位辞退,比如录音、要求出具解除通知书等。
个人认为,首先内心反省一下是不是工作有失误造成公司有损失?是不是没遵守公司制度?如果都没有,那就准备好移交工作,当然更主要的,就是搜集一些对今后可能引起劳动争议的有利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或工资签收凭证等,只要是能证明你和公司的合同在履行期间的都行。然后根据你能得到的相应补偿(自己先预估一下,具体度娘上有很多),与单位行政或HR进行补偿谈判。要做好谈不成功的思想准备,记得千万别写离职申请,公司给你签任何东西都别当场做决定,除非与你预估的补偿金相差不大而你又愿意接受。
员工正在上班工作,公司却出人意料地辞退员工,员工听到辞退通知确实不知所措。公司突然辞退员工,在劳动纠纷案件里比较常见。我认为员工先不要办理离职手续,应当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根据律师建议采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动。
员工应要求公司送达辞退通知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公司以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辞退的,可以随时通知辞退。用人单位辞退通知书应当说明辞退理由。
员工根据辞退通知书判断公司辞退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公司以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辞退的,员工应确认本人是否存在公司所述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员工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辞退决定。如果员工确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辞退理由不是以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可以自己判断公司理由和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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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给你补偿金就走吧。留下是亳无意义的
要是在国外,劳工法律都是倾向雇员的,老板要有足够力的证据证明被解雇的员工有严重问题才行,否则解雇人会赔偿很多的钱。
看看之前上班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要是没有劳动仲裁走一波
按法定赔偿就走人呗
去他家里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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